婚姻继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

作者:未知时间:2012-06-07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