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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代替子女提起离婚诉讼?

作者:未知时间:2012-06-29

  介绍案情】

  我儿子洪某和李某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8年我儿子发生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卧床,大脑已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即一级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不久,儿媳即长期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请问,我能否代替儿子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析】

  根据你的叙述,你儿子的伤情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卧床”,其已完全丧失了社会活动和生活能力,也不可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按照《民法》立法的本意,其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按照法律规定,你儿子的监护人应为其妻李某,作为监护人,李某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作为妻子,也应对洪某尽扶养照顾义务,但其却在洪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长期外出,不尽夫妻扶助义务,不再履行监护职责,因此,你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请求村委会对你儿子重新指定监护人,待你取得监护权后,再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你儿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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