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完备的手续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6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完备下列手续:
一.诉讼的要求:
1.原、被告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
2.请求事项,包括离婚要求、受抚养子女的姓名、年龄、由何方抚养及抚养费分担的具体金额,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意见并离婚后住房安排的意见等。
3.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可按下列要点陈述):
(1)何时何地相识恋爱?何时在何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何时起共同生活?住在何处?生育子女,包括现有子女的姓名、年龄、生活、学习或工作情况。
(2)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情况?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及事实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有无债仅、债务?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否进行过离婚协商,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等等。
(3)如以前曾提出过离婚诉讼的,应写明何时起诉于何法院?何时处理结束的,处理结果如何?如有书面结论的,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复印件。
(4)诉状须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诉状内容不得有谩骂和侮辱对方的言辞,更改处应加盖印章(签字)。
二.举证要求,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据
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注明财产的品名和数量,其中属男方或女方的婚姻前财产部分和属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部分应予分列,并注明财产现在何处,对共同财产如有分割要求,必须加予明确。
如有银行存款、国库券等,应提供开户银行的账号、种类、金额等有关证据。
2.应提供结婚住房的有关材料,注明是公房还是私房,如系单位自管公房的,应提供单位对安置住房的意见。
3.提供其它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或取证线索。
4.以上应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包括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的承认材料。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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