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12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做出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这只是限制了男方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
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对这种限制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可以受理。“确有必要”一般是指比上述特别保护的利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双方确有不能继续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性;(2)女方怀疑系通奸所致。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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