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常见的几个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23
(一)被告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如何处理;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在本案中就要明确被告是否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显然,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乙方不到庭,法院将无法查明事实,所以,该案中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第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第三,根据审判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孩子抚养权的额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审理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的子女抚养。
《若干意见》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若干意见》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等诸多因素而加以确定。
《若干规定》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关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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