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各种情形——新婚姻法解释下如何分割离婚房产
作者:未知时间:2012-08-02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房产分割的问题,而房价居高不下,也使房产分割问题变成了夫妻双方离婚时争议的重点所在,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理的多起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对离婚时房屋分割各种情形作如下总结: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购房款;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无论是否取得房产证,都是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笔者这里参考的是上海市高院的解释,将此种情形下房屋的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3、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
(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4、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
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一)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二)购买商品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5、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1)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其子女的配偶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要看父母当时把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这种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如果属于赠与性质,那么该房屋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
(2)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其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3)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父母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4)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规定,此种情况不能当然的被推定为对子女配偶一方的赠与,具体此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还要看父母作出此行为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何。
(5)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又以公证的形式赠与给了子女配偶,父母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所购房产是对子女配偶的明确赠与,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仍然属于子女配偶个人。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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