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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同自首 免受牢狱之灾

作者:未知时间:2015-03-26

  案情简述:

  2013年5月某日,嫌疑人郭某某在其打工的天津市红桥区某酒店的员工宿舍内,趁屋内无人,窃取同宿舍被害人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并于夜半无人之际溜出宿舍,打车至天津市南开区某一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外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内人民币6000元。后被害人发现银行卡丢失,挂失时得知卡内6000元被盗,故于次日报案。嫌疑人之所以实施盗窃行为,也是因为家中亲人有病,继续医疗费用,盗窃后,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遂主动找到被害人进行和解,由于被害人借机索要过高赔偿,和解并未能达成。

  律师陪同嫌疑人自首 当场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走投无路的嫌疑人通过互联网联系上了律师,律师安排时间接待了嫌疑人,并详细了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通过一番详谈,律师了解到:第一,嫌疑人虽然犯盗窃罪,但主观恶性不深,其盗窃同事钱财,是为了给家中亲人看病;第二,嫌疑人在明知被害人卡内有一万元的情况下,只支取了6000元,后将被害人银行卡丢在取款机附近,没有继续取款。

  律师向来认为:没有一个人会无缘无故犯罪,也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无可救药。逃避不是办法,律师立刻建议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为求稳妥,律师决定亲自陪同嫌疑人自首。就这样,当晚,律师陪同嫌疑人在派出所做笔录,一直到凌晨四点。但令人欣慰的是,在律师的再三申请下,办案民警当场为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件结果令人欣慰: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三点辩护意见:(1)嫌疑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因家人治病急需用钱实施盗窃,且在明知被害人卡内还有余额的情况下并未急需支取,主观恶性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3)嫌疑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依法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嫌疑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免除主刑,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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