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继承

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未知时间:2015-12-16

  摘要:自周礼将“纳彩”定为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后,彩礼这一古老风俗一直延续至今。但是这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风俗习惯,在现代社会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如果最后,男女双方没结婚需要返还彩礼吗?根据司法实践,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下文将为您解答。

  一、没结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结婚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需要返还彩礼。

  二、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