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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规定

作者:未知时间:2015-12-24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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