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作者:未知时间:2017-11-21
摘要:在实际的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都会导致公私财物被毁坏,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差别的。下面上海普陀法律顾问为您详细讲解。
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案情方面相似,二者经常出现模糊或交叉,争议较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理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个罪名;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表面上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但由于二罪都是一般主体,都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特征,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混淆二罪的界限,甚至会因理解不一,造成误判。为此,笔者许小军就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与寻衅滋事犯罪之间的界限谈几点看法。
首先,从犯罪动机与目的来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炫耀实力、扬名或强占地盘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其次,从犯罪客体来谈,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再之,从犯罪的起因来谈,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例如在公共场合,因被人碰了一下或因为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大打出手,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就属于寻衅滋事,因为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相反,如果公民之间因个人纠纷在公共场所损毁他人财物等,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只能认定毁坏他人财物。
最后,从犯罪的对象来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被羞辱、挑衅,或与被侵害物主发生争吵,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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