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留置,哪个更优先?
作者:未知时间:2017-10-27
摘要:抵押权与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那么当留置权遇到抵押权,哪个更优先?下文上海普陀法律顾问为您详细讲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那么,抵押权与留置权哪个更优先?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汽车修理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其标的物汽车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行使对象的。
其次,《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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