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怎么赔?
作者:未知时间:2018-01-24
摘要:李某与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为此,王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区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请看下文上海普陀刑事律师的介绍。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评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为此,王某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3726元,最后区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共96150.32元。李某想来想去都想不通:我和他明明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为什么法院却判决我全额赔偿?
2014年9月22日,李某驾驶粤R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我区街口街与王某驾驶的粤A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另查,李某驾驶的粤R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为其本人,该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交警部门作出由李某和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王某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因此王某将李某诉至区法院,要求李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3726元。经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的总损失为96150.32元(包括属于医疗费8235元、车辆修理费1232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额86683.32元)。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由于李某的车辆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因此,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区法院予以采纳。王某的损失均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故法院判决李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王某赔偿96150.32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法官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性质不同,交强险不以责任承担为前提,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先不分过错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由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235元、车辆修理费1232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额86683.32元,各项赔偿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李某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小编补充: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不等于“对半赔偿”。双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一般有两种赔付方式: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
2、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方损失的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而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的,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如果双方谁没有保险的,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为: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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