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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未知时间:2018-02-08

  摘要:行为人在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下文上海普陀法律顾问为您详细介绍。

  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等等。

  知识延伸: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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