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正反案例,让你了解民间借款那些事儿
作者:未知时间:2018-08-10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个人之间相互借款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由于借款多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生意伙伴等熟人之间,不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等现象普遍存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经常会引发各种纠纷。
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又该如何防止民间借贷纠纷呢?
案例一:追回欠款
2017年12月,马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从杨某处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承诺若到期未还清,由杨某无条件取得其在东措青年旅舍门口“曼陀小屋”的经营权。但借期届满,马某并未偿还该借款,且将“曼陀小屋”转让于第三人,导致杨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杨某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某偿还自己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000元,共计63000元。杨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马某经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权利。
法院审核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杨某于某天从银行取款后以现金方式向被告马某提供借款60000元,被告马某向原告杨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了借款金额,并载明了还款期限,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原告的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能对借款用途、款项来源、款项交付、双方关系等事项进行合理说明,与借条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贷金额为60000元。再无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释案
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就借款关系是否存在及借款是否已经归还等事项提出任何主张,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现借条所载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归还全部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
案例二:证据不足,没有追回欠款
原告张某与被告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近期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诉称,旦某在拉萨市夺底乡某处向他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1200元,并约定旦某于一个月后连本带利向张某偿还41200元,旦某还要出具“借条”。
一个月过去了,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旦某催讨,旦某拖延不予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旦某偿还借款40000元,利息1200元,共计41200元。
在庭审中,旦某辩称,借条约定利息过高,不合法。
后来,旦某承认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钱,并在百益酒店里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根据张某、旦某陈述,应当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庭审中被告旦某否认原告张某向其提供借款,双方之间未发生借款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原告继续举证。
在庭审中,原告张某将出具借条的地点表述为太阳岛两岛派出所往西的十字路口附近,并多次陈述当时出具借条时有原、被告及第三人何某在场,被告则陈述当时三方在场,但出具借条地点为百益大酒店,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以需向当事人核实为名,向第三人何某打电话求证,第三人何某将出具借条地点描述为百益大酒店,与原告的陈述相矛盾,而与被告所述相吻合。
法官释案
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原告张某所持有的借条在形式上虽然是真实的,但原告对其出借借款这一事实在陈述和举证方面均存在瑕疵,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也无从考证,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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