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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作者:未知时间:2018-09-21

在工作生活中,大家有时会遇到他人让我们帮忙作担保的情况,在债务人保证只是让我们签个字而已,并不会让我们承担实质的责任,大家出于某种人情可能会答应,却对自己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则需要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则向债务人追偿时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债务人在拿到钱款后消失且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就很难得以实现。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

  2015年12月12日,保某向民某借钱20万元,借期10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倍计算,并请利某做担保人。但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利某承担何种形式的担保责任。2016年10月12日,清偿期届至, 保某向民某请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民某向其支付了利息后,说没有这么多的现金,于是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的支票给保某,保某同意接受该支票,并把借据返还给了民某。不料事后保某向银行提示付款,却被银行以民某存款额不足拒付。保某再找民某时,民某却避而不见,因此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利某承担担保责任,履行20万元债务。

判决

法院认为利某不需承担担保责任。

分析

  在本案中,保某与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利某对其的担保由于没有约定担保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利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仍然存在,在本案中即是借款合同仍然存在。但根据案情,由于保某在合同到期后,对于现存20万元的债务以签发支票的形式给付,民某已经同意接受保某交付的同金额的支票,并将借据返还,根据这一情节,我们可以判断双方已经同意以支票作为合同的清偿。而将支票代替金钱的交付,属于代物清偿,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既然债权债务消灭,因此与该债务相关的合同的从义务也已经消灭,即担保合同已经终止。因此利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来源:保民利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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