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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作者:未知时间:2023-05-31

作为担保人的妻子

此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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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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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在胡某去世后,张某作为胡某的妻子应当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虽名义上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但实际亦为涉案债务最终负担人,故其在清偿涉案债务后无权再向其余保证人进行追偿,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日常生活中,一人借款,亲朋好友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屡见不鲜,其中配偶提供担保的,虽然从形式上,此时配偶是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但实质上借款人的配偶在涉案借款保证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即表明其对该笔借款的知情、同意且愿意作为保证人促成该笔借款的形成,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该笔借款实际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均应属该笔借款的最终负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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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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