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作者:未知时间:2023-05-31
作为担保人的妻子
此种情况下
在胡某去世后,张某作为胡某的妻子应当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虽名义上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但实际亦为涉案债务最终负担人,故其在清偿涉案债务后无权再向其余保证人进行追偿,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临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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