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黄某与李某系多年邻居,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3年起从黄某处拆借资金,数十年间,双方因借贷款项账目往来频繁。黄某多次向李某主张返还借款,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李某向其出具的十份借款合同金额1200余万元返还借款本息。
李某辩称,黄某向其出借款项系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套取金额多达400万元,双方的借贷行为应为无效,且黄某超额收取其400余万元利息,借贷期间曾将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贵重物件抵给黄某,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黄某返还其超额收取的利息400余万元,并返还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物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借款金额,黄某向李某直接转账出借款项为1062万余元,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出借136万余元。李某向黄某还款1509万余元,另黄某自李某处取走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贵重物件若干。关于借款利息,黄某主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李某则称约定月息在6%左右。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直接转账借款部分应当按照月息3%计算。双方出借、还款时间较长、笔数较多,按照出借、还款时间以先息后本方式逐笔冲抵后,核算出李某已偿还直接转账借款的全部借款本息,黄某需退还李某373万余元。对于黄某以信用卡刷卡方式出借的款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对利息约定部分亦属无效,故对于该部分借款不再计算利息,经核减该部分款项。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应退还李某近237万元,并退还镜头、字画、宝石项链、戒指、吊坠等物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故借款金额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本案中,黄某与李某之间虽然签订《借款合同》,但其出借的金额应当以黄某实际向李某交付的金额为准,黄某虽手持“千万借条”,但该借条并不是认定借款金额的唯一标准。
为提升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增加市场经济活力,也为了避免过高利率增加融资主体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通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修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率为年利率24%及以下的,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且利息已经支付的,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法院返还已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采取分段计息方式,即合同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请求适用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则通常参照出借人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确认受保护利率的上限。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利率保护上限按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予以计算。
本案中,黄某与李某出借、还款时间跨度较长、笔数众多,关于双方直接转账借款部分,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出借、还款款项,双方均认可约定借款利息标准不低于月息3%,故应当按月息3%计算。对于双方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出借、还款部分,则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并按照出借、还款时间先息后本方式逐笔冲抵。经核算,李某已结清黄某通过转账借款的全部本息,且黄某需退还李某373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黄某以信用卡刷卡消费方式出借的136万余元,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双方对此部分约定的利息标准亦属无效,对于该部分款项,李某应当向黄某偿还本金,该部分金额应自黄某应退还李某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故最终判决黄某应退还李某近237万元。
根据约定或者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制定,充分考虑到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经济规律、实体经济利润等因素。在此法官提醒,利率保护有上限,高额利息不可取。出借人应规范借款手续,切莫盲目贪图高利。借款人应做好个人信贷风险评估,切勿只顾眼前危机,避免陷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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