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的财产,侵犯了配偶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5-07-03
裁判要点
在遗嘱的相关内容上,陈某鸣将属于其和朱某共同共有的系争房产均遗赠给陈某1,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确认属朱某份额遗赠给陈某1的内容无效,朱某的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陈某鸣的份额应适用遗嘱继承。
原告
陈某1
↔
被告
陈某2、马某、陈某3、王某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继承人陈某鸣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2.请求将被继承人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某镇西街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陈某2、陈某3共同辩称,1、代书遗嘱无效;2、系争房屋应进入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程序。
被告马某辩称,其5岁时被他人收养,但没有相关收养手续。其认为遗嘱是有效的,但最终结果由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辩称,其1岁时被他人收养,但没有相关收养手续。其在系争房屋中有无相关权利不清楚,具体由法院处理。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观点及判决
观点
1. 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鸣于2002年立下的遗嘱,该遗嘱为代书遗嘱,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遗嘱的相关内容上,陈某鸣将属于其和朱某共同共有的系争房产均遗赠给陈某1,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确认属朱某份额遗赠给陈某1的内容无效,朱某的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陈某鸣的份额应适用遗嘱继承。马某、王某因从小被他人收养,已有60多年,故根据法律规定不享有继承权。
2. 陈某1、陈某2、陈某3现均同意系争房屋的五分之三由陈某1继承,陈某2、陈某3各继承五分之一的意见,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
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某镇西街X号房屋中的五分之三产权份额归原告陈某1所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陈某2所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陈某3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人民币690元,由被告陈某2、陈某3各负担人民币230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转载于公众号:动迁房产继承实务与案例口径
裁判要点
在遗嘱的相关内容上,陈某鸣将属于其和朱某共同共有的系争房产均遗赠给陈某1,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确认属朱某份额遗赠给陈某1的内容无效,朱某的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陈某鸣的份额应适用遗嘱继承。
原告
陈某1
↔
被告
陈某2、马某、陈某3、王某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继承人陈某鸣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2.请求将被继承人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某镇西街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陈某2、陈某3共同辩称,1、代书遗嘱无效;2、系争房屋应进入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程序。
被告马某辩称,其5岁时被他人收养,但没有相关收养手续。其认为遗嘱是有效的,但最终结果由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辩称,其1岁时被他人收养,但没有相关收养手续。其在系争房屋中有无相关权利不清楚,具体由法院处理。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观点及判决
观点
1. 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鸣于2002年立下的遗嘱,该遗嘱为代书遗嘱,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遗嘱的相关内容上,陈某鸣将属于其和朱某共同共有的系争房产均遗赠给陈某1,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确认属朱某份额遗赠给陈某1的内容无效,朱某的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陈某鸣的份额应适用遗嘱继承。马某、王某因从小被他人收养,已有60多年,故根据法律规定不享有继承权。
2. 陈某1、陈某2、陈某3现均同意系争房屋的五分之三由陈某1继承,陈某2、陈某3各继承五分之一的意见,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
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某镇西街X号房屋中的五分之三产权份额归原告陈某1所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陈某2所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陈某3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人民币690元,由被告陈某2、陈某3各负担人民币230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转载于公众号:动迁房产继承实务与案例口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