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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赡养,谁继承?

作者:未知时间:2025-07-19

母亲已去世近二十年,

兄弟俩却因征收款的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原因来自于多年前的一纸协议,

约定了谁照料母亲,谁继承房子。

子女间协调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

法庭之上,能否守住尽孝者的付出?

 

 

已故的陈阿婆居住在黄浦区,拥有一间私房,并育有五个子女。二十多年前,陈阿婆因突发疾病瘫痪在床,需要有人贴身照料。遵照陈阿婆的意愿,五个子女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幼子小伍负责母亲的全部生活照料及相关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丧葬费等,陈阿婆的退休工资则用于资助另一名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作为回报,该私房由小伍一个人继承,其他子女放弃继承。

 

不负所托,小伍悉心照料母亲生活起居五年直至其病逝,并承担了全部丧葬事宜及费用。

 

 

2019年,该私房面临动迁,小伍却和兄弟三明产生了纠纷。

 

除三明外,其他兄弟姐妹都表示当年因为时间和经济原因未能尽到赡养义务,认可依照协议小伍应当获得全额补偿款。然而,三明却否定了当年协议的效力,认为在母亲生前自己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要求与小伍平分征收补偿款。小伍无法认同,遂诉至法院。

 

 

除三明外,其他子女均不愿与小伍对簿公堂。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跨前一步,主动前往其他子女的住处,经过谈话后法院还原了事实全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涉案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协议是有效的,确认由小伍分得母亲名下私房的全部征收补偿款,驳回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裁判并非是简单的法律适用,而是深刻彰显了法律对诚信与孝道的双重守护,以及法治与德治的深度融合。

 

其中,案涉协议效力作为本案审查的重点要点,法院结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背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要素综合审定,作出协议有效的认定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小伍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了赡养义务,并履行了生养死葬的责任,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履行义务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避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肯定了孝道的重要性,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倡导子女应尽赡养义务。

 

通过本案裁判可窥见,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维护契约精神,这也有助于激励更多人承担家庭责任。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农村“空巢老人”的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传递出明确的司法态度,法律不会纵容“坐享其成”的投机心理,也不会让尽孝者“流汗又流泪”。

 

本案的裁判,正在于以法律的理性之光烛照伦理的温情,让“老有所养”不仅是文明社会的道德愿景,更成为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的权利图景——这既是对“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治理理念的生动诠释,也是新时代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的典型范式。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黄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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