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代书”遗嘱效力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5-08-15
随着电子化时代的发展,《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由于打印遗嘱中被继承人的字迹痕迹较少,故其在真实性认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认定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形式要件。即便如此,因打印遗嘱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仍不在少数。以下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印+代书”遗嘱效力认定案例:
基本案情
莫某与窦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即原告莫某1,被告莫某2、莫某3、莫某4、莫某5、莫某6。被继承人莫某于2007年去世,被继承人窦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窦某与原告莫某1名下。窦某在生前留下遗嘱,表示其名下房产由原告莫某1一人继承。原告提交打印遗嘱一份,以证明被继承人窦某表示房产份额全部由莫某1继承。遗嘱共一页,为打印件,落款处“立嘱人:窦某”系打印,但有被继承人窦某的印章,另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及印章。被告人共同答辩称,被继承人窦某系文盲,无法理解遗嘱之含义,且遗嘱上没有其签字,无法证明遗嘱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份遗嘱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的遗产应遵照窦某的意愿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窦某文化程度为文盲,即使在买受系争房屋时,其也未曾签名,仅以印章代替。庭审中,接受遗嘱人委托的为其代书遗嘱、出具见证意见的律师均到庭,详细陈述窦某委托出具遗嘱的过程,并提供现场录音作为佐证,结合窦某文化程度和表达能力,认定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有效。上述案例摘取意义:《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打印遗嘱并非遗嘱法定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当遗嘱人仅有签章时,要考量其未亲笔签字的理由。本案因两位律师出庭发表的证人证言及现场录音补强了遗嘱人遗嘱原意,且原、被告均表示遗嘱人系文盲,不会书写签名。故此,在遗嘱人仅有签章的情况下,认定了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有明确规定,该法正式实施后应依法律制定打印遗嘱,避免遗嘱形式瑕疵,以防产生关于遗嘱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后续争议。
写在最后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知,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除了审查法定形式要件外,还可参考其他证据,如见证人的陈述、遗嘱签署时的录音录像等。此外,被继承人的自身情况、文化程度等方面也是评价打印遗嘱真实性的因素。
实践中,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要求较高。依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包括以下必备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明确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打印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免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在制作、签署打印遗嘱时,不仅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同时要尽可能的留存其他证据,增强打印遗嘱的效力。
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随着电子化时代的发展,《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由于打印遗嘱中被继承人的字迹痕迹较少,故其在真实性认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因此,《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认定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形式要件。即便如此,因打印遗嘱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仍不在少数。以下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印+代书”遗嘱效力认定案例:
基本案情
莫某与窦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即原告莫某1,被告莫某2、莫某3、莫某4、莫某5、莫某6。被继承人莫某于2007年去世,被继承人窦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窦某与原告莫某1名下。窦某在生前留下遗嘱,表示其名下房产由原告莫某1一人继承。原告提交打印遗嘱一份,以证明被继承人窦某表示房产份额全部由莫某1继承。遗嘱共一页,为打印件,落款处“立嘱人:窦某”系打印,但有被继承人窦某的印章,另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及印章。被告人共同答辩称,被继承人窦某系文盲,无法理解遗嘱之含义,且遗嘱上没有其签字,无法证明遗嘱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该份遗嘱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是窦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的遗产应遵照窦某的意愿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窦某文化程度为文盲,即使在买受系争房屋时,其也未曾签名,仅以印章代替。庭审中,接受遗嘱人委托的为其代书遗嘱、出具见证意见的律师均到庭,详细陈述窦某委托出具遗嘱的过程,并提供现场录音作为佐证,结合窦某文化程度和表达能力,认定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有效。上述案例摘取意义:《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打印遗嘱并非遗嘱法定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易引发争议。当遗嘱人仅有签章时,要考量其未亲笔签字的理由。本案因两位律师出庭发表的证人证言及现场录音补强了遗嘱人遗嘱原意,且原、被告均表示遗嘱人系文盲,不会书写签名。故此,在遗嘱人仅有签章的情况下,认定了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有明确规定,该法正式实施后应依法律制定打印遗嘱,避免遗嘱形式瑕疵,以防产生关于遗嘱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后续争议。
写在最后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知,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除了审查法定形式要件外,还可参考其他证据,如见证人的陈述、遗嘱签署时的录音录像等。此外,被继承人的自身情况、文化程度等方面也是评价打印遗嘱真实性的因素。
实践中,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要求较高。依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包括以下必备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明确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打印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免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此,在制作、签署打印遗嘱时,不仅要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同时要尽可能的留存其他证据,增强打印遗嘱的效力。
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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