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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

作者:未知时间:2025-09-05

王某甲诉王某乙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

 — — 共同遗嘱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

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于2021113日去世,被继承人生前配偶系陈某,于2016 519日去世,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即原告王某甲及被告王某乙,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先于其去世。

        201211日,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陈某立下共同遗嘱,内容为“……有关 我们现在所居住的房产,它是我们夫妻俩的共有财产,倘若其中一人故世,可由另 一人全权继承和处置,只有在我们夫妻俩都故世之后,则可由子、女各半均分,我们 并希望兄、妹和睦相处”。该遗嘱由被继承人王某执笔,陈某在落款处签名确认。201661日,即在陈某去世后十几天,被继承人王某另立一份自书遗嘱,主要 内容为“凡涉及我名下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都应由我的女儿王某甲全权代表我处理和继承……”。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某室房屋原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与陈某二人名下。2016612日,被继承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共同遗嘱继承陈某在系争房产中的份额。2016812日,法院根据共同遗嘱内容判决该址房产归本案被继承人王某所有及继承所有,王某根据该判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被继承人王某去世时遗有存款503000元,该笔存款在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已由原、被告自行各半领取。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的共同遗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实是双方共同意愿,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为有效遗嘱。

       法院认为共同遗嘱中后去世一方可以变更、撤回原先的共同遗嘱,但后去世一方只能处分其个人拥有的那一部分财产,主要理由如下:其一,遗嘱的可变更、可撤回是遗嘱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即可以通过一定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遗嘱是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法律甚至没有要求遗嘱人将撤回、变更的意思表示通知继承人。遗嘱自由本身就包括订立遗嘱自由和变更、撤回遗嘱的自由,没有变更、撤回遗嘱的自由,也就没有订立遗嘱的自由,两者不可分割。从订立遗嘱到遗嘱人 死亡,经过的时间可能会很长,订立遗嘱的客观情形也会发生变化,均会导致遗嘱人改变原先决定。其二,共同遗嘱中的后去世一方变更遗嘱的,只能就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重新进行处分。法院认为,在本案这样后去世一方变更共同遗嘱的,如何处理,应该与非共同遗嘱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共同遗嘱的订立是两个人的共同意愿,而先去世一方的意愿已经固定,无法变更,必须充分尊重先行故去的一方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愿。对于先行故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已经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不可能再变更;而另一方在去世之前是可以对于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财产重新订立遗嘱,作出新的处分。这样的处理,是一种平衡,既考虑了尊重已经去世的一方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愿,也考虑了后去世一方基于以后的变化重新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共同遗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实是双方共同意愿,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强制性规定,是有效遗嘱。共同遗嘱中后去世一方可以变更、撤回原先的共同遗嘱,但后去世一方只能处分其个人拥有的那一部分财产。因此,对于本案王某在陈某去世后另立个人遗嘱的效力,法院认定系争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王某从陈某处继承得来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仍应尊重陈某在共同遗嘱中表达的最终意愿,由原、被告各半继承。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则应按照王某的个人遗嘱由原告王某甲继承。基于双方在庭审中明确由原告王某甲取得系争房产,因此,法院认定由原告王某甲继承系争房产,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关于原告提出要求重新分割被继承人王某所遗存款的问题。法院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认为原、被告当时关于存款的处分是独立的、不与系争产挂钩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意,完成了对存款的分割,现在原告单方面要求推翻这一结果重新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某室房产由原告王某甲所有及继承所有,原告王某甲给付被告王某乙房屋折价款925000元,在原、被告 处的被继承人王某存款503000元由原、被告各半继承所有。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点评与分析

       本案为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涉及共同遗嘱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共同遗嘱在我国《民法典》中未作规定,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二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一般有共同指定第三人(通常是子女)为继承人,或者夫妻双方在遗嘱中共同约定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成为去世一方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共同遗嘱的效力,一般认为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为有效。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中也认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共同遗嘱只要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可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于司法实践中也属有效。

       实践中也会发生共同遗嘱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更改遗嘱内容、重新制定继承人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人有权变更、撤回遗嘱的自由,但其无权更改他人的遗嘱。因此,对于共同遗嘱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更改遗嘱内容的行为,仅对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生效,而先去世一方的遗产份额,仍旧依据共同遗嘱中的规定的遗产分配方式来进行分配。

 

案例素材来源:2023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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