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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世,丧葬费、抚恤金如何分割?

作者:未知时间:2025-09-20

 

亲人离世,

对于家属而言是难以释怀的痛。

处理完丧葬事宜后,

遗产分配往往成为家庭的另一个议题。

其中经常会因为继承

或处理相关费用等问题发生一系列纠纷。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甲与王乙是一对兄妹,两人的父亲去世后,母亲王某再婚。几年后王某再婚丈夫死亡,而母亲王某也于2022年去世。母亲去世后,王甲发现妹妹王乙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领取了母亲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7万余元,且在过程结束后也未联系自己进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乙称,母亲离世前一直由自己照顾居多,在其生病及后续丧事处理过程中自己先后为母亲支付了医疗费、生活用品费、丧事费用等共计2万余元,要求从领取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费用。另外,因哥哥不同意父母合葬,关于下葬事项两人争议不下,要求落葬完毕后再行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哥哥王甲则认为母亲已再婚,不应与父亲合葬,而应与再婚丈夫合葬,但妹妹明知自己的意见,却在第一次庭审后私自将母亲落葬,还坚称是遵从母亲遗愿,与原、被告生父合葬,故不认可自己要承担落葬费用,但认为丧葬费、抚恤金应该两人进行分割,不能由妹妹一人独占。

 

庭审中,王乙还拿出一份遗嘱,表示与父亲合葬是母亲的遗愿,并明确提到“我百年后如有结余钱财全部归女儿,女儿还要为我与她的父亲修坟,为我养老送终”,因此这笔钱归自己合情合理。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这笔落葬费用兄妹二人究竟应该如何分担呢?母亲离世留下的丧葬费、抚恤金又应该如何分割呢?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发放的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系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和补助,应归原、被告共有。对被告王乙要求扣除的费用,能提供发票以及合理的部分予以认定。但关于落葬费用、修理墓碑费用未予认定,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对王某落葬何处存在争议,妹妹在诉讼中单方落葬,并向公墓方承诺后果自担,其次,本案并非遗产继承纠纷,虽不对遗嘱做认定,但从被告自行提供的遗嘱可以看出被告愿意为母亲修坟是王某将遗产留给女儿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落葬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不在本案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扣除认定的费用后,丧葬费、抚恤金剩余部分由原、被告均分

 

 

法官说法

 

一、丧葬费、抚恤金并非遗产范围,分配视情况而定

单位发放的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系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和补助,并非遗产,故不属于遗嘱可处理的财产范围,该款参照遗产分配原则,酌情考虑当事人与死者之间生前的亲密程度等因素,一般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未免当事人讼累,如遗产尚未分割完毕,可在遗产案件中一并处理。如遗产已分割完毕,可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当事人,如在办理丧事时已使用了上述钱款,应列明费用清单,并保留好发票、收据、一条龙明细等凭证,法院会结合票据及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对于合理的费用予以扣除,剩余部分再行分割。提醒当事人,办理丧事时对于一些大额非必要支出,最好先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以免后续扣除时产生争议。

 

二、落葬费用宜应互相体谅、友好协商

当事人应待落葬事宜办理完毕后,再行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如落葬费用尚未发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预先保留部分金额,仅对剩余金额进行分割;如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无法保留,对丧葬费、抚恤金先行分割,待实际落葬费用产生后另行分担。在这里也要提醒当事人,办理落葬事宜应互相体谅、友好协商、尊重风俗,以逝者为重,让逝者安息,切勿因此再起风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虹口法院

亲人离世,

对于家属而言是难以释怀的痛。

处理完丧葬事宜后,

遗产分配往往成为家庭的另一个议题。

其中经常会因为继承

或处理相关费用等问题发生一系列纠纷。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甲与王乙是一对兄妹,两人的父亲去世后,母亲王某再婚。几年后王某再婚丈夫死亡,而母亲王某也于2022年去世。母亲去世后,王甲发现妹妹王乙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领取了母亲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7万余元,且在过程结束后也未联系自己进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乙称,母亲离世前一直由自己照顾居多,在其生病及后续丧事处理过程中自己先后为母亲支付了医疗费、生活用品费、丧事费用等共计2万余元,要求从领取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费用。另外,因哥哥不同意父母合葬,关于下葬事项两人争议不下,要求落葬完毕后再行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哥哥王甲则认为母亲已再婚,不应与父亲合葬,而应与再婚丈夫合葬,但妹妹明知自己的意见,却在第一次庭审后私自将母亲落葬,还坚称是遵从母亲遗愿,与原、被告生父合葬,故不认可自己要承担落葬费用,但认为丧葬费、抚恤金应该两人进行分割,不能由妹妹一人独占。

 

庭审中,王乙还拿出一份遗嘱,表示与父亲合葬是母亲的遗愿,并明确提到“我百年后如有结余钱财全部归女儿,女儿还要为我与她的父亲修坟,为我养老送终”,因此这笔钱归自己合情合理。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这笔落葬费用兄妹二人究竟应该如何分担呢?母亲离世留下的丧葬费、抚恤金又应该如何分割呢?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发放的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系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和补助,应归原、被告共有。对被告王乙要求扣除的费用,能提供发票以及合理的部分予以认定。但关于落葬费用、修理墓碑费用未予认定,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对王某落葬何处存在争议,妹妹在诉讼中单方落葬,并向公墓方承诺后果自担,其次,本案并非遗产继承纠纷,虽不对遗嘱做认定,但从被告自行提供的遗嘱可以看出被告愿意为母亲修坟是王某将遗产留给女儿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落葬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不在本案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扣除认定的费用后,丧葬费、抚恤金剩余部分由原、被告均分

 

 

法官说法

 

一、丧葬费、抚恤金并非遗产范围,分配视情况而定

单位发放的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系对死者家属的安慰和补助,并非遗产,故不属于遗嘱可处理的财产范围,该款参照遗产分配原则,酌情考虑当事人与死者之间生前的亲密程度等因素,一般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未免当事人讼累,如遗产尚未分割完毕,可在遗产案件中一并处理。如遗产已分割完毕,可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当事人,如在办理丧事时已使用了上述钱款,应列明费用清单,并保留好发票、收据、一条龙明细等凭证,法院会结合票据及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对于合理的费用予以扣除,剩余部分再行分割。提醒当事人,办理丧事时对于一些大额非必要支出,最好先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以免后续扣除时产生争议。

 

二、落葬费用宜应互相体谅、友好协商

当事人应待落葬事宜办理完毕后,再行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如落葬费用尚未发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预先保留部分金额,仅对剩余金额进行分割;如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无法保留,对丧葬费、抚恤金先行分割,待实际落葬费用产生后另行分担。在这里也要提醒当事人,办理落葬事宜应互相体谅、友好协商、尊重风俗,以逝者为重,让逝者安息,切勿因此再起风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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