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拖延选房9年?怎么办?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作者:未知时间:2025-10-11
因为对作为遗产的安置房分割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拖延办理选房手续近九年?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中新设立的法律制度。近日,上海崇明法院首次适用该制度审理了一起案件。
李老伯与陈阿姨生育一子,是被申请人李大。陈阿姨去世后,李老伯与王阿姨结婚,婚后抚养被申请人李大,并生育申请人李小、被申请人李甲、李乙。
十几年前,李老伯房屋被征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在安置房选房前,李老伯和王阿姨都已经去世。
因被申请人李大与申请人李小、其他被申请人在安置房的分割份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拒绝办理选房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至今未能办理选房手续,已拖延选房9年之久。
申请人李小
为了保护众继承人的利益,提出申请要求由李小成为李老伯和王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李大
被拆迁的房屋是其建造的,由其成为遗产管理人比较合适。
被申请人李甲、李乙
同意由李小作为遗产管理人,因为李大不配合选房,致使多年未拿到房产,故不同意李大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遗产管理人制度系新设制度,目的在于及时、公平、顺利地实现遗产流转。
本案中,因遗产继承人无法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作为遗产的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不仅增加了安置单位的保管责任,还不利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因此,为对李老伯和王阿姨之遗产进行妥善处理,应当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或推选遗产管理人。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李小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利于遗产的保管,亦能更好维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李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之职责。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决指定申请人李小作为李老伯和王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本案案情,若不指定遗产管理人,将不利于遗产的处理,也会加重相关安置部门的保管交付责任,甚至会因为房价的涨跌而严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有其必要性,也完全符合设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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