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成了“外孙”仍能继承遗产,上海一老人录下视频遗嘱却无效?
作者:未知时间:2025-10-22
自书遗嘱中,“炯”错写为“烔”,且“外甥”写成了“外孙”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错别字频出,遗嘱仍被判定有效
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死亡时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离世。处理完后事,张先生的两个姐姐就遗产继承事宜申请了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遗产由两个姐姐继承。
然而,二姐的儿子李炯在整理舅舅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我,是本市奉贤区某房产一套房子产权人。另外包括银行存单,股票,邮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它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母亲,称“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同日,其母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大姐。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李炯与之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自己继承遗产。
李炯认为,该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亦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两被告之前在公证处所做法定继承无效。
张家大姐表示不同意由原告继承遗产。她辩称,被继承人从未告知他人该遗嘱的存在,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该遗嘱不足以反映被继承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现错别字,将“外甥”写作“外孙”、将“李炯”写成“李烔”,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不应当认为真实有效。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将“炯”错写为“烔”,将“大外甥”写为“大外孙”,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差别,结合查明事实被继承人并无外孙,也并无与原告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亲属,可以认定遗嘱中所称“大外孙李烔”是原告李炯。
案涉房产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至张先生名下,结合遗嘱内容及案涉房屋产权办理时间,可以推断遗嘱书写时间为2020年之后,且本案中并无其他遗嘱或遗书与案涉自书遗嘱相互冲突。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略有瑕疵,但并不能推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
李炯已提供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两天后向两被告表示接受遗赠。张家大姐虽否认李炯知道受遗赠的日期,但未提供充分有效反证予以推翻。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李炯继承遗嘱所称遗产。
张家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视频为证,遗嘱为何无效
近年来,围绕遗嘱是否有效引发的官司不在少数,不久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虽然一方当事人拿出了老人立遗嘱的视频作为证据,但还是被法院判决败诉。
陈先生是家中长子,其下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产权共同登记在陈先生和三弟名下,但就房产继承事宜,兄妹三人意见不一,最终陈先生将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审理中,三弟提交了一份母亲徐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徐老太坐在两位居委工作人员中间,经工作人员询问,徐老太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并表示不愿意留给大儿子,理由是二女儿和小儿子尽了赡养义务,而大儿子从未照顾过。两位工作人员又问,是否是徐老太自己的想法,徐老太点点头表示肯定。视频就此结束。
陈先生则提出异议,认为这段视频无法辨别录制者身份、未根据法律规定表明徐老太和两名见证人的真实身份、徐老太的陈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有效录像遗嘱,涉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自己有权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像虽能体现徐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内容是两位见证人发问后,徐老太作出回答,而非徐老太自主、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且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均未表明其身份,也未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时间,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综上,该视频录像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及日期标注,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综合考虑兄妹三人在尽赡养义务、办理后事等方面作出的不同贡献,法院依法酌情判定三兄妹分别享有的产权份额。
立遗嘱应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有错别字的遗嘱有效,有视频的遗嘱却无效,法律界人士指出,背后的原因在于不同遗嘱形式有各自独特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定要件。为确保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使变更遗嘱内容也必须符合上述要件。否则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变更系被继承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变更内容将认定为无效。
错别字、署期等轻微瑕疵不一定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对于名字错别字、署期等瑕疵,在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当地语言及日常书写习惯、身体状况及其他查明的相关事实等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影响遗嘱效力。
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应签名、署期。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几种立遗嘱方式的见证人,均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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