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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法定要件 打印遗嘱方为有效——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的法律警示

作者:未知时间:2026-04-09

以案释法

打印遗嘱载明房产归原告所有,却因系“打印形式”引发继承争议,该遗嘱能否作为房产继承的合法依据?近日,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为公众厘清了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与法律适用边界。

 

2024年5月,被继承人张某某因病去世,遗留房屋一套。原告张某诉称,该遗嘱系父亲张某某2014年2月拟定,有两名见证人和一名代书人在场,案涉遗嘱系张某某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明确载明“本人名下位于本区某房产,在张某某去世之后由儿子张某继承,张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案涉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遗嘱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从遗嘱的形成方式来看,该遗嘱系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由代书人宣读遗嘱内容,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故张某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因其制作便捷性被广泛使用,但法律对其生效要件的规定更为严格,目的是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订立打印遗嘱时,一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全程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按捺指印,且每一页均需注明完整的年、月、日,不得遗漏或简写;三是见证过程需“全程参与”,见证人应亲历遗嘱的口述、编辑、打印、签署全过程,不得中途离场后补签,必要时可同步录制见证视频,留存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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