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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手写遗嘱、母亲代书遗嘱,两份遗嘱为何全被判无效?法官:立遗嘱,形式比内容更关键

作者:未知时间:2026-05-14

很多人觉得,立遗嘱就是把心里话写下来,家人亲友都明白,事情也就成了。
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却给这种“想当然”泼了一盆冷水。一份几乎“板上钉钉”的遗嘱继承案,结局却反转了。
 
 

【案件回放:三套房子分完了,事情却还没完】

故事的主角是曹家三兄妹。
父母生前是离休干部,经过打拼,为子女留下了三套房产。
根据儿子们的说法,父母把一套给了大儿子结婚用,动迁款买的另一套在生前就过户给了小儿子。
剩下的一套——位于浦东德平路的房子,2007年登记时,一半产权就已转到了女儿曹某1名下。
为了彻底安排好身后事,父母分别立下遗嘱。
父亲在2010年亲笔写下遗嘱: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妻子继承,妻子去世后,再归女儿。
母亲则在2011年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份额也留给女儿,签名也是母亲本人所签。
一切似乎安排得天衣无缝,父母想把最后一套房子也完整地留给女儿的心意,一目了然。
然而,小儿子曹某3在法庭上,对这白纸黑字的遗嘱提出了异议。
而这个异议,竟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法律为什么“不认”这两份遗嘱?】

承办法官在判词中说理时,核心指向了一个经常被忽视的法律概念——“要式行为”。
简单说,遗嘱不是普通的家书或字条,法律对其形式和格式有着非常严格的、近乎刻板的要求。
哪怕全世界都知道这是你的真实想法,但只要形式上“失之毫厘”,法律结果就可能“谬以千里”。
那么,两位老人的遗嘱问题出在哪儿?

1. 父亲的自书遗嘱:“留白”的日期,致命的瑕疵

《继承法》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父亲的遗嘱虽有亲笔签名和内容,但落款日期只写了“2010年”,月、日均为空白。
在法官看来,这个缺失不是小疏漏。
当存在多份遗嘱时,日期是判断哪份才是遗嘱人临终前最终真实意愿的唯一依据。一份没有“完整生日”的遗嘱,其法律效力存疑。
尽管法院推测其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但仍因“形式要件具有瑕疵”而无法赋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
更致命的是,遗嘱中“解某去世后由女儿曹某1继承”的表述,在父亲去世时,这种对未来财产的处分,因他不具备处分尚在人世的妻子的财产的权利,构成了“无权处分”。

2. 母亲的代书遗嘱:“变味”的代书,无效的根源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遗嘱内容只要是自己的想法,请别人(尤其是亲人)帮忙写下来,自己最后签个字就行。
但法律对“代书遗嘱”的要求极为严苛: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一起签名,各自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母亲解某的遗嘱内容由丈夫曹某4代写,只有她一人签名。这完全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形式规定。
法官指出,没有见证人在场,无法确保这份遗嘱是母亲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影响下的真实意思,司法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这份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被认定为无效。
参考案例:(2023)沪0115民初44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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