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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老太视频遗嘱 “房产给女儿和小儿子”,法院判无效

作者:未知时间:2026-06-05

【基本案情】

 

手机录像便捷,不少人选择用其订立遗嘱,但录像遗嘱有明确法律要求,缺一不可,否则可能无效。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

 

  兄妹对簿公堂,弟弟提交“录像遗嘱” 

 

 

陈先生与弟弟、妹妹因父母遗留的房产继承起纠纷,三弟提交了母亲徐老太生前的录像,称母亲明确将房子留给自己和妹妹,理由是二人尽了赡养义务,而陈先生未照顾母亲。视频中,徐老太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询问下点头确认意愿后便结束。

 

 

大哥异议:录像遗嘱不算数

 

陈先生提出异议,认为视频未明确录制者、当事人及见证人身份,且母亲是被动回答,并非主动陈述意愿,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法院裁判】

 

3点原因致遗嘱无效

法院认定,徐老太虽精神清晰、有分配意愿,但录像不符合法律形式要件,判定无效:

1. 非自主陈述:徐老太是被动回答,未独立陈述遗产分配意愿;

2. 身份未明确: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未在视频中表明真实身份;

3. 缺少日期:未记录录像具体年、月、日。

 

 

 

 

 

 

 

 

 

因遗嘱无效,法院结合三兄妹

赡养父母、办理后事的贡献

酌情判定了三人各自的房产份额

 

 

 

 

 

 

 

 

 

 

【核心法理】

 

录像遗嘱不是“拍下来就有效”,一定要满足这几个核心条件——

· 立遗嘱人自主陈述遗产分配意愿

· 本人及见证人明确表明身份

· 清晰标注录制年月日

少一个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避免因一时疏忽,让自己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

 

转载于公众号:安信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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