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如何继承?
作者:未知时间:2026-07-01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董某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董某泉的姐姐董某乙先于董某泉死亡,董某泉无其他兄弟姐妹。董某甲系董某乙的养女。李某晶是董某泉堂姐的儿子,李某日是李某晶的儿子。董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该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董某泉、李某日共同共有。董某泉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某晶保管。董某甲起诉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董某泉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董某甲有权作为董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董某泉的遗产。另外,李某晶与董某泉长期共同居住,董某泉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某晶负责处理,费用由李某晶代为支付,董某泉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某晶操办,相较董某甲,李某晶对董某泉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某晶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董某甲。对于董某泉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李某晶所有并由李某晶向董某甲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审理法院还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给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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