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买了商品房但离婚时还没有办理房屋登记的,夫妻一方能否凭借离婚协议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
作者:未知时间:2026-08-13
编者说: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而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条件,男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女方要求男方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未果,女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归女方所有,并要求男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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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条件,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被告尚未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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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亓某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12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后因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未果,为此成诉。
另查明,2008年9月9日,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宋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宋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xxx号房产,双方并在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涉案房屋《预告登记信息》及《查封登记信息》各一份,《预告登记信息》显示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宋某,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该权利未注销;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该权利已注销。《查封登记信息》显示,涉案房产曾于2016年5月27日被本院查封,因查封过期,该权利已注销;涉案房产曾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轮候预查封,因查封过期,该权利已注销;涉案房产曾于2022年10月9日被莒南县人民法院轮候预查封,后因(2022)鲁1327执恢139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权利已注销。
还查明,原、被告均承认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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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亓某与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8号楼103号房产归原告亓某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因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条件,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宋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本院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亓某使用,待涉案房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8号楼103号房产由原告亓某使用,被告宋某待该房产具备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条件时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二、驳回原告亓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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