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债权人将一家三口告上法院!
作者:未知时间:2022-10-17
当你身边有人找你借钱的时候
案情回放
陈文华与刘美原是夫妻,陈亮是他们的儿子。2013年、2015年期间,陈文华向张强借款共计132万元,2020年,法院判决陈文华应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后陈文华仅归还了几万元,张强申请执行陈文华名下的房屋,但陈亮却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房屋为其所有,不能被强制执行。债权人张强这才知晓房子已经过户给了陈亮,随即张强将一家三口起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夫妻俩与其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文华名下。
原来,2008年,陈文华和刘美同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他们名下的上海市青浦区110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属于他们的儿子陈亮。2016年,陈文华、刘美(出售人)和陈亮(买受人)以112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亮为该房屋申请了6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并将其转入陈文华的账户,然后以陈亮的名义登记。
原告诉称:2016年,陈文华在欠债时将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了儿子,这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无效的。前案判决生效后,陈文华仅履行了两三万元的债务。陈文华名下的另一所房子和商店也在等待被查封,这还不足以偿还债务。直到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才知道所涉房屋已被转让。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对该房屋的处分依据的是陈文华与前妻刘美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协议。由于陈亮仍在学习,他于2016年转让了所有权。原告所描述的债务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5年之间,远远晚于陈文华和刘美就所涉房屋分割达成的协议。此外,刘美和陈亮不知道陈文华的债务,所有权转让并没有恶意逃避债务。民间借贷案生效后,陈文华履行了数万元的债务,另外两栋房屋因原告的申请被查封,足以支付原告的债务。此外,原告已经知道该房屋的转让,其申请已超过一年的期限。
法院认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对被告陈文华享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证明,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本案中,被告陈文华、刘美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陈亮,陈亮系陈文华与刘美的儿子,除了60万元公积金贷款外,陈亮未向陈文华、刘美交付购房款,根据常理判断,有理由推定被告陈文华、刘美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陈亮的事实。即便如被告陈文华、刘美所称是基于离婚协议转让房屋,亦为无偿转让,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影响债权的实现。虽然原告申请查封另外两栋房屋,但这两栋房屋正在等待查封,无法证明足以偿还原告的债务。被告陈文华以其名义处分房地产,显然不利于原告债权的实现。
第四,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陈文华称根据通话记录,原告早已知道房屋转让一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又未能举证原告在起诉前一年就已知情,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对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撤销,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以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依法被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自始无效。涉案房屋的原始登记状态由陈文华和刘美共享。因此,在被告陈文华撤销处分后,涉案房屋的产权应恢复登记为陈文华与刘美共有的产权。原告将该房屋登记为陈文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陈文华、刘美、陈亮2016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 被告陈文华、陈亮、刘美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所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作为被告陈文华、刘美的共同所有权。
法官说法
借钱容易,要钱难。当贷款期限届满,债务人不主动还款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为了防止债务人私自转让财产、骗取债权,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危害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受让人知悉的,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撤销权受排除期限的限制,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自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撤销权在到期后消灭。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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