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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3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上海离婚律师以为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

  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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