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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律有什么具体规定?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12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越条件予以考虑。

  四、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精髓,在抚养和教育问题上互相协商,共同履行应尽的责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关系,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或者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的,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的。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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