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丈夫不能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12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丈夫可否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现实中,有的妻子在怀孕后,未与丈夫商量便自行中止妊娠(即民间通常所说的做流产),由此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案例并不少见。我国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即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即使提出,法院也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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