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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婚前或婚后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可以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25

  《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

  ——婚前或婚后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解读: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赠与的撤销做出具体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姻法解释三该条规定,婚前或婚后约定赠与对方的房产,财产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方撤销赠与的,对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赠与。

  例如婚前男方许诺赠与女方房产,婚后却“变了卦”而撤销赠与,未将房产过户给女方,则婚后女方不能要求赠与。

  这实际上涉及到“第三者”们的所谓权利,打击了其不道德的财产预期,同时更涉及到时下备受苛责但越演越烈的“有房才结婚”的不正常婚俗。

  三、婚姻法解释三该条规定条涉及到的赠与财产仅限房产,而不包括其他财产。对此,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虽然房产相对于普通百姓属重要财产,房地产市场是目前国家重要产业和调控领域,但法律上做这样的范围限制,显得不合理,应当涵盖到其他财产。

  四、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该条规定,无论婚前一方约定婚前赠与对方房产,还是约定婚后赠与对方房产,或婚后约定赠与对方房产,只要尚未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赠与方即可撤销赠与,对方即不能要求赠与。

  五、根据物权理论,财产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如车辆、金银首饰等,其财产权转移即从一方交付另一方则为转移。房屋属不动产,其财产权转移即产权变更登记,而非转移占有或居住权。因此,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方可撤销房产赠与;若已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因物权已转移,则不能撤销。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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