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作者:未知时间:2012-07-3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照遗嘱所进行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
各国的法律公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在订立之后,能否发生立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遗嘱实质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诸多问题。各国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相当的差异,笔者在此作下简单的比较。
(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制作有效的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设立遗嘱的方式和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
各国法律对于遗嘱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但却不尽一致。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方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
各国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诸多差异。
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嘱或在公证人面前做成证书以声明改变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后重订的遗嘱未明确取消以前的遗嘱时,以前的遗嘱中与新订的遗嘱相抵触或相反的条款无效。
而按照我国的《继承法》相关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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