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
作者:未知时间:2012-08-02
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该条明确了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共有关系中,法律并不为各共有人区分彼此的权利范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拥有一个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应区别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应使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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