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按约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款项应如何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2-09-06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评析
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认定其中的利息,其余部分抵做本金,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欠本息,对于尚欠利息,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并据此认定借款人是否已经还清借款,以及如尚未还清的,还应偿还的数额。
观点二认为,应当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利息,对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的利息,不应再将其中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部分折抵本金。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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