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房屋引发亲属争夺,法院这样划分产权份额
作者:未知时间:2025-11-06
01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虞某1与丈夫方某(2020 年去世)婚后购有上海市金山区XXX房屋,登记在虞某1名下。2022 年虞某1去世,留有手书《赠房屋产权意愿本》,将房屋赠予次子方某2。
原告屠某1(虞某1 已故女儿方某4之子)、屠某2(方某4前夫)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虞某1仅能处分自身1/2 份额,请求法院判令二原告与被告方某1(虞某1长子,美国国籍)各得1/8 产权,方某2得 5/8 产权,并由方某2支付补偿款。屠某2称自己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方某2则主张房屋全属虞某1遗产,部分被告还提及红木衣架等物品应纳入遗产范围。
02
法院判决
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因被继承人死亡地及涉案不动产均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律。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虞某1与方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1/2 份额。关于红木衣架等物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及下落,未纳入遗产范围。
对于屠某2的继承资格,法院认为其虽有探望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不支持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主张。虞某1的手书意愿书合法有效,其名下1/2 房屋份额由方某2继承;方某的 1/2 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方某4早逝,其份额由屠某1代位继承,方某1、方某2亦各得相应份额,后方某1自愿将自身份额赠予方某2。
综上,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方某2所有,方某2需向屠某 1 支付房产折价款123250 元,产权过户税费按1/8、7/8 的比例由屠某1与方某2分别承担;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 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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