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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合同房价又跌了,买家反悔怎么办?

作者:未知时间:2025-12-23

房屋买卖因价格涨跌引发的履约纠纷时有发生,当签约后房价出现下跌,买方能否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价下跌买方拒绝履约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卖方,长期居住在国外)通过微信与张某、梁某(买方)就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的房屋及车位达成买卖合意,并通过线上微信传输合同照片方式由原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拍照传回,再由张某、梁某在上海签署,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000余万元,明确了付款期限、过户时间,并约定若一方违约,逾期超过二十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按总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梁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然而,就在约定网签日前夕,张某通过中介向王某发出《告知函》,称因“资金状况”无法继续购买。此后,张某、梁某不仅未按约履行网签及付款义务,反而通过中介提出希望以远低于合同价的卖方净到手价1900万元的价格重新交易。经王某市场询价及后续评估报告显示,同期该小区同类房屋的成交及评估价格确实出现一定下跌。

 

面对张某、梁某的违约行为,王某多次发函催告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张某、梁某未予理会。后张某、梁某再次通过中介发送《补充协议》,试图协商解除合同,遭王某明确拒绝。

 

王某认为,张某、梁某始终拒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张某、梁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张某、梁某则辩称,双方通过线上方式签订合同仅表明双方有买卖房屋的意向,其记载的格式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当事人信息、房屋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张某、梁某提出的市场行情变化问题,法院指出,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双方磋商的结果,体现了签约时的合意。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民事活动中常见的风险范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张某、梁某因房价下跌而拒绝按约履行,是典型的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综上,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违约方张某、梁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两被告主动履行全部判决义务,原告权益得到实质保障。

 

法官说法

当前房地产市场波动背景下,买方因房价下行企图毁约的情形有所增多。本案裁判明确了市场价格波动属正常市场风险,而非免责理由,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应严守。人民法院对借行情变化试图逃避履约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力维护了诚信交易秩序,有助于筑牢交易安全的社会根基,对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线上签约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通过线上方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因签订方式或当事人所在地不同而影响其效力。本案中,合同双方虽身处两地,但通过微信就房屋交易的核心条款进行了反复沟通,明确约定了交易对象、合同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以微信传输、拍照签署的方式最终确认合同内容,该过程完整、清晰地固定了双方合意,是信息时代高效、便捷的缔约方式体现。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严守契约精神,维护交易稳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严守的体现,也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的基石。房价下跌并非法定的合同解除或免责理由,不能成为不诚信履约的借口。本案中,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因房屋市场价格下跌,企图规避自身应承担的市场风险,单方拒绝履行合同,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维护契约精神、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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