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关于共同遗嘱效力案例的启示
作者:未知时间:2025-07-14
基本案情:
沈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七人,即原告沈某 1,被告沈某 2、沈某 3、沈某 4、沈某 5、沈某 6、沈某 7。被继承人王某于 2017 年去世,被继承人沈某于 2018 年去世,系争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沈某名下,为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2011 年 12 月,两被继承人共同立有一份代书遗嘱,并由两位见证人见证。该份遗嘱中两被继承人表示在其二人百年之后,将系争房产归原告沈某 1 所有。遗嘱由代书人代书,见证人、两位被继承人共同签字。
被告沈某 2、 沈某 3、沈某 4、沈某 5、沈某 6、沈某 7 答辩称该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故不认可其效力。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沈某与王某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沈某名下房屋产权由原告沈某 1 继承所有,六被告应在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遗嘱的效力应结合该遗嘱形成及是否体现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等因素予以考量。该遗嘱代书人及两位见证人与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 且三人所作陈述均能体现遗嘱形成的客观情况。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两被继承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对遗嘱内容明确表示确认,代书人、见证人也签名按手印予以见证,故该遗嘱中关于将系争房产留给原告应系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
共同遗嘱在《继承法》及现行《民法典》中均未有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实际上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所以,在此提两点建议:
1、建议夫妻双方单独订立符合《民法典》遗嘱形式规范之遗嘱。
2、如夫妻双方在特殊情况下仍需订立共同遗嘱,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后去世一方能否变更、撤销该份共同遗嘱内容及如能变更,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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