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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意外去世,婆婆与儿媳为争遗产险些对簿公堂!

作者:未知时间:2025-09-10

 

“我都80多岁了,现在儿子没了,媳妇要争财产,让我怎么活啊!”一天中午,天平街道调解工作室来了一位老人,声泪俱下地哭诉自己的遭遇,调解员连忙放下午餐,将她带到调解室了解情况。

黄阿婆今年80岁,身体硬朗,一双儿女都已结婚成家,她一人独居,靠养老金生活。她与女儿不和,几乎不来往,平时都是儿子隔三差五地来看望照顾。不幸的是,50多岁的儿子不久前遭遇车祸意外去世,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还在诉讼中,黄阿婆与儿媳就丧葬费、死亡抚恤金以及其生前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双方求助调解。

 

 

   黄阿婆认为:

儿子的遗产自己有继承权,并强调,凡是儿子遗留的资产处置需要她签字的,一定要先拿到属于她继承的财产,不然就拒绝签字。

 

黄阿婆的儿媳表示:  

丈夫刚去世不到一个月,自己还在奔波忙碌处理后事,婆婆就吵着要分钱,情感上难以接受。而且丈夫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有6万元,未取的公积金余额有4万多元,但大殓等已用去3万多元,律师费已支出4万多元,还要购买墓穴等,费用本来就不够,可婆婆一定要先确定她的那部分,要求儿媳以写借条的方式来维护她的利益。

 

现在诉讼还未结束,赔偿金是否有、有多少还不确定,就算要分配遗产,也应该等办理好丈夫后事及一切相关事宜之后再算。

 

 
 

这样调解

晓之以理

听完双方的叙述,调解员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争议焦点及双方顾虑,并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反复向他们解释了公民遗产范围及如何合理分割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黄阿婆、儿媳、孙女都有继承权,但法律对遗产范围及如何分割有着明确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之后才发生的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分割虽不同于遗产分配,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需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根据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本案中,用于被继承人后事的实际支出费用将大于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至于今后若有死亡赔偿金,在扣除了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相关规定由所有继承人合理分割。

 

动之以情

通过进一步交谈,调解员了解到,黄阿婆担心儿子去世后,自己以后生活上没人照顾,想尽快分割钱款用于养老。调解员从社会道德及亲情的角度耐心劝说。

一场无情的车祸已让老人失去了儿子、儿媳失去了丈夫、孙女失去了父亲,大家内心都很痛苦,不能因分割钱款再伤了彼此的感情,毕竟大家今后还要相处,相信去世的儿子也不会想看到这样的境况。

调解员耐心地劝说让双方恢复了理性,儿媳表示,只要扣除办理丈夫后事产生的一切费用,剩余部分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该给婆婆的一定会给,而且会像丈夫生前那样照顾好婆婆。黄阿婆的孙女也表示,自己会代替父亲尽到照顾好奶奶的责任。最终,黄阿婆消除了后顾之忧,婆媳间的继承矛盾也得以化解。

 

 

继承纠纷是最常见的家庭矛盾,但是遗产争夺“战争”没有赢家。生养之恩不敢忘,继承之事多体谅,不要让亲情因为金钱变了味。

 

 

最后

一起来看看

本期案例的相关法条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徐汇

“我都80多岁了,现在儿子没了,媳妇要争财产,让我怎么活啊!”一天中午,天平街道调解工作室来了一位老人,声泪俱下地哭诉自己的遭遇,调解员连忙放下午餐,将她带到调解室了解情况。

黄阿婆今年80岁,身体硬朗,一双儿女都已结婚成家,她一人独居,靠养老金生活。她与女儿不和,几乎不来往,平时都是儿子隔三差五地来看望照顾。不幸的是,50多岁的儿子不久前遭遇车祸意外去世,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还在诉讼中,黄阿婆与儿媳就丧葬费、死亡抚恤金以及其生前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双方求助调解。

 

 

   黄阿婆认为:

儿子的遗产自己有继承权,并强调,凡是儿子遗留的资产处置需要她签字的,一定要先拿到属于她继承的财产,不然就拒绝签字。

 

黄阿婆的儿媳表示:  

丈夫刚去世不到一个月,自己还在奔波忙碌处理后事,婆婆就吵着要分钱,情感上难以接受。而且丈夫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有6万元,未取的公积金余额有4万多元,但大殓等已用去3万多元,律师费已支出4万多元,还要购买墓穴等,费用本来就不够,可婆婆一定要先确定她的那部分,要求儿媳以写借条的方式来维护她的利益。

 

现在诉讼还未结束,赔偿金是否有、有多少还不确定,就算要分配遗产,也应该等办理好丈夫后事及一切相关事宜之后再算。

 

 
 

这样调解

晓之以理

听完双方的叙述,调解员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争议焦点及双方顾虑,并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反复向他们解释了公民遗产范围及如何合理分割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黄阿婆、儿媳、孙女都有继承权,但法律对遗产范围及如何分割有着明确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之后才发生的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分割虽不同于遗产分配,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需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根据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本案中,用于被继承人后事的实际支出费用将大于被继承人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至于今后若有死亡赔偿金,在扣除了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相关规定由所有继承人合理分割。

 

动之以情

通过进一步交谈,调解员了解到,黄阿婆担心儿子去世后,自己以后生活上没人照顾,想尽快分割钱款用于养老。调解员从社会道德及亲情的角度耐心劝说。

一场无情的车祸已让老人失去了儿子、儿媳失去了丈夫、孙女失去了父亲,大家内心都很痛苦,不能因分割钱款再伤了彼此的感情,毕竟大家今后还要相处,相信去世的儿子也不会想看到这样的境况。

调解员耐心地劝说让双方恢复了理性,儿媳表示,只要扣除办理丈夫后事产生的一切费用,剩余部分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该给婆婆的一定会给,而且会像丈夫生前那样照顾好婆婆。黄阿婆的孙女也表示,自己会代替父亲尽到照顾好奶奶的责任。最终,黄阿婆消除了后顾之忧,婆媳间的继承矛盾也得以化解。

 

 

继承纠纷是最常见的家庭矛盾,但是遗产争夺“战争”没有赢家。生养之恩不敢忘,继承之事多体谅,不要让亲情因为金钱变了味。

 

 

最后

一起来看看

本期案例的相关法条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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