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为“逃债”,声称“放弃继承”?法院判了
作者:未知时间:2025-10-17
因继承人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追债无门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然而事实上,继承人在悄悄领取被继承人的养老保险金。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请求,也给试图“声称放弃继承、实际侵占遗产”的继承人敲响了警钟。
华某公司、马某某曾借款10万元给杨女士,后借款人杨女士于 2024 年2月死亡。为追讨欠款,两债权人于2025年3月向某区人民法院对杨女士的3名继承人即父亲杨某甲、母亲张某某、女儿程某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要求归还借款;经法院审查,这3名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杨女士的全部遗产”,且曾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故华某公司、马某某的诉请未获支持,陷入“追债无门”的僵局。华某公司、马某某遂提起上诉,并于同年8月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担任杨女士的遗产管理人,希望通过民政局推进遗产处置,实现自己的债权。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死亡后,其父亲杨某甲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于2025年5月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终止手续,领取了杨女士的丧葬、抚恤金,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0余万元。其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杨女士的合法遗产。同时,华某公司、马某某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前述借款合同案件二审法院2025年9月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显示,3名继承人已与华某公司达成协议,承诺在继承杨女士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11 万元,且杨某甲已实际转账还款5万元。这一证据直接证实,3名继承人不仅未真正放弃继承,反而以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的方式,认可了自身继承人身份,进一步坐实了其实际继承、处分遗产的行为。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有“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才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填补无人管理遗产的空白,而非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债权人随意主张权利的“兜底工具”。
结合本案证据,人民法院作出认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杨某甲、张某某、程某虽多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处分了杨女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遗产);还在另案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主张完全矛盾,应认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本案不符合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鉴于继承人实际上已参与遗产继承、遗产处置,并未放弃继承,本案不存在无人管理遗产的情形,民政局没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前提。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华某公司、马某某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为杨女士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拥有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不能既想逃避遗产债务,又想悄悄侵占遗产,更不能将民政部门视为“托底对象”。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得实际占用、处分遗产
法律上的放弃继承不仅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更要求继承人不得实际处分遗产。如果继承人一边声称放弃继承,一边又领取、使用遗产,甚至在另案中认可继承责任,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未真正放弃继承,仍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被继承人的父亲杨某甲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领取了杨女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表明继承人实际上已经领取了遗产,而且继承人在另案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故法院依法认定杨某甲等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二、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严格条件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最后兜底”的选择,仅适用于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且未处分遗产的情形。如果继承人存在,且实际继承或参与遗产处置,无论其是否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都不符合民政局介入的条件。
同时,债权人追讨债务时,应基于客观事实主张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应配合相关部门接管遗产,不得侵吞、隐藏、转移、变卖、毁损遗产,并及时移交遗产。
三、综合考虑放弃继承行为的有效性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原因、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以及此前是否实际占用和处分遗产等因素,来判断放弃继承行为的有效性;若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或放弃继承系虚假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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