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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于继父母遗产是否一定享有继承权?

作者:未知时间:2025-10-24

继父母去世后

没有遗嘱、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子女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能否分得遗产?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大爷与朱阿姨是再婚夫妻。两人再婚时,张大爷有两个女儿张一姐、张二(均已成年)。朱阿姨有两个女儿,朱一妹17岁,朱二妹11岁。再婚后不久,张大爷与朱阿姨共同购买一套公房登记在张大爷名下,后变更登记为张大爷和朱阿姨两人共同共有。张大爷、朱阿姨和朱一妹长期生活在上述公房内。

 

2022年3月,张大爷不幸病故。在处理张大爷遗产时,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和张一姐、张二姐产生分歧。朱阿姨、朱一妹、朱二妹认为,张大爷与朱阿姨再婚时,朱一妹和朱二妹都未成年,一直与张大爷共同生活,朱一妹和朱二妹应当作为张大爷的继女参与继承。于是,朱阿姨、朱一、朱二将张一姐、张二姐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阿姨、朱一、朱二、张一姐、张二姐依法继承张大爷在公房中的产权份额。

 

 

 

庭审中,被告张一姐、张二姐共同辩称,朱一妹不是法定继承人,朱阿姨和张大爷再婚时,朱一已经接近成年,而且与张大爷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没有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无权继承张大爷的产权份额;朱二虽然与张大爷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是朱二与张大爷生活时间也不是很长,应当少分或不分。相比之下,被告张一姐经济情况较差,张二姐还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应当适当多分。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一、朱二是否属于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当分得财产。

 

关于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该案中,朱阿姨与张大爷结婚时朱二年纪尚小,成年前一直随张大爷和朱阿姨生活,可认定张大爷与朱二因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具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朱一在张大爷和朱阿姨登记结婚时已17岁7个月,接近成年,实际抚养教育时间较短,不应认定朱一与张大爷形成具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朱一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张大爷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为朱阿姨、朱二、张一姐、张二姐。

 

关于是否应当分得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案中,朱一虽然不能作为张大爷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朱一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张大爷长期共同生活,并对张大爷进行较多的照顾赡养,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此外,继子女成年后,应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进行考量,从而决定继承的权利和份额,考虑朱二成年后与张大爷生活时间较短,未尽到充分的赡养义务,所以分配遗产时朱二适当少分。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房屋由朱阿姨和朱一按份共有,由原告朱阿姨和朱一向朱二、张一姐、张二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后,朱阿姨、朱一、朱二、张一姐、张二姐均息诉服判,目前,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Q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一定享有法定继承权吗?

A

不一定。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前三种父母子女关系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只有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适用,而是有条件地适用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故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有无形成扶养关系

 

Q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A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其认定主要根据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或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等情形来判断。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或未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具有持续、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经历,且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职责的,可认定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从扶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Q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A

可以。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通常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所谓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即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履行的扶养行为较多,关于适当分得遗产的具体标准,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从扶养被继承人的角度而言,主要综合考虑扶养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若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多给;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和适用》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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