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实务解析——以上海法院最新案例为视角
作者:未知时间:2026-03-13
一、公有居住房屋:不同情形下的同住人认定与补偿分配
情形一:与房屋来源有关+离婚时保留居住权,未居住仍属同住人但可少分
情形二:与房屋来源无关,但有居住约定+离婚后实际居住,属同住人
(一)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二)离婚协议约定系争房屋部分归女方使用
情形三:承租人死亡后,女方仍居住且他处无房,不丧失同住人身份
情形四:与房屋来源无关+离婚后未居住,非同住人但可享居困补贴
情形五:未约定居住问题+与房屋来源无关+未实际居住,非同住人无补偿
二、公有非居住房屋: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形
情形一:无居住约定+与房屋来源无关+未居住,但有经营利益约定,可分经营相关补偿
情形二: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与房屋来源无关+未居住+非实际经营者,无任何补偿
三、律师评析与实务指引
(一)公有居住房屋:补偿分割的核心条件
(二)公有非居住房屋:经营相关补偿的核心条件
转载于公众号:法青隐篱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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