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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中无权处分条款因无法履行应予解除

作者:未知时间:2026-03-19

实问题

 

 

吴某与臧某的继父、钱某的丈夫吴某甲系叔侄关系。吴某在吴某甲生前一 直与其共同居住。吴某甲在世期间多次表示将其所有的长宁区某小区某室房屋 产权赠与吴某。

 

吴某甲去世后,吴某与臧某、钱某、吴某某签订《财产分割协 议》,约定吴某自愿放弃其叔叔吴某甲位于长宁区某小区某室的房屋所有权, 臧某、钱某、吴某某将拆迁所得位于松江区某小区某室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吴某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吴某搬至松江区某小区某室居住至今。

 

经查,吴某甲生前居住的长宁区某小区某室房屋无产权登记人信息,其由某省人民政府驻 上海办事处为解决职工吴某甲的居住问题,交由吴某甲居住。吴某主张按照 《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臧某、钱某、吴某某应将位于松江区某小区某室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臧某、钱某、吴某某则辩称因吴某非长宁区某小区某室的房屋产权人,《财产分割协议》实为无偿赠与合同,其行使任意撤销权,并要求吴某搬离松江区某小区某室。同时,提出备位诉请,若无法撤销该份协议,则解除该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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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请问:臧某、钱某、吴某某要求撤销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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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的是分家析产协议中无权处分条款因无法履行能否解除,以及解除的后果。

 

本案中《财产分割协议》签订之目的在于吴某以自愿放弃吴某甲位于长宁区某小区某室的房产所有权益换取位于松江区某小区某室房屋产权。此协议的表述可以反映出当时吴某与臧某、钱某、吴某某存在互换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臧某、钱某、吴某某所称的无偿赠与,因此应将该项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双务合同,属于分家析产。

 

基于该份财产分割协议为双务有偿合同,臧某、钱某、吴某某并不享有基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吴某甲并非该房屋的承租人,吴某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有权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内,吴某亦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利益以及可能因拆迁而产生的财产利益, 故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吴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并无履行基础,因此该项协议因法律上无法履行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予以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后,吴某应返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某室房屋。臧某、钱某、吴某某应赔偿吴某因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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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一、分家析产协议标的存在权利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合同编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可参照适用本编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该交换价值的协议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主要内容,因此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处分利益的标的物买卖分为两种行为: 一是协议的合同效力;二是所有权转移的物权效力,并明确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财产分割协议》应为有效。

 

虽然该协议有效,但同时基于吴某并未取得长宁区某小区的房屋权益,协议的履行基础并不存在,在法律上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协议应予以解除。

 

二、分家析产协议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财产分割协议》解除后,应予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704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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